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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联合下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
来源:十堰市公交集团
发布时间:2017-07-04
发布者:

三部委联合下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公交领域的推广应用,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规定,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三部委联合下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区、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的考核,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目标完成情况主要考核各省(区、市)每自然年度内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的比重(以下简称新增及更换比重),具体各省(区、市)每年度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达到以下要求: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2015-2019年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分别达到40%50%60%70%80%;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福建,2015-2019年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分别达到25%35%45%55%65%;其他省(区、市)2015-2019年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分别达到10%15%20%25%30%

计算新增及更换比重时,以考核年度新增及更换的全部公交车车辆数作为基数(分母),考核年度新增及更换的新能源公交车(不包括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车辆数作为分子,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后取整。且对于考核年度因新增及更换、退出运营等造成实际运营时间不足一年的,以实际运营时间按月折算运营里程,月均运营里程应不低于2500公里(2500公里),相应公交车辆运营补助标准按月折算,并按照实际运营月份数计算运营补助金额。年度运营里程考核以具体车辆为单位。

2016年至2020年,考核工作每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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